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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1 09:16     浏览:79次

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2018年4月3日安庆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主任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7日安庆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主任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建立、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规范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机制,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立法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产生,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基层单位组织。包括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乡镇(街道)、村(社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企业、协会等有关单位。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三)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具备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本着建点有基础、有特点、有意愿的原则,体现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不同的地域、行业和领域。   第五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与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决定后,向基层立法联系点授予“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XX年—XX年)牌匾,并发文公布。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每5年集中调整一次。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连续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   基层立法联系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予以撤销:   (一)连续两年未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相关立法活动的;   (二)不能履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责的;   (三)主动提请退出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的。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筹建、组织运行、业务指导和联系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本单位内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征求对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的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发函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会议、活动。   (三)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等工作。   (四)收集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反映;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   (五)把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广泛吸收引导基层人民群众参加讨论,把征求意见的过程变成宣传、普及法律的过程,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注重发挥在本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对基层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本地社会治理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依法有序参与共商共建共治活动。   (七)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其他立法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确定本单位有关工作机构以及专人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建相对固定的立法联络员或信息员队伍,形成稳定的工作机制和网络。   基层立法联系点要坚持“原汁原味”反映基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可以做必要的归纳整理,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基层立法联系点要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好工作档案。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可以依托县(市、区)人大街道工委、乡镇人大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需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就工作事项与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五日以上将工作事项和要求书面告知基层立法联系点。   (三)提前五日以上将法规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印送基层立法联系点。   (四)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五)负责安排会议和活动的主持、记录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设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的,应当通过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对口工作机构联系。   第十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络机制,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实地走访等方式加强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基层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